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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 103年04月14日)
第 21 條
勞資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主席及記錄人員分別簽署:
一、會議屆、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席、列席人員姓名。
五、報告事項。
六、討論事項及決議。
七、臨時動議及決議。

前項會議紀錄,應發給出席及列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