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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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 103年04月14日)
第 22 條
勞資會議之決議,應由事業單位分送工會及有關部門辦理。
勞資雙方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前項決議,有情事變更或窒礙難行時,得提交下次會議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