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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 103年04月14日)
第 3 條
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二人至十五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五人。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得按事業場所、部門或勞工工作性質之人數多寡分配,並分別選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