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依本辦法禁止出國之事業單位代表人如下:
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
二、有限公司為章程特設之董事長;未設有董事長者,為執行業務之董事。
三、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未設執行業務股東者為代表公司之股東。
四、合夥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
五、獨資者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六、其他法人團體者為其代表人。
七、非法人團體者為其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事業單位代表人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法院或主管機關備查文書所記載之人為準。
事業單位經主管機關查證另有實際負責人屬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