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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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 110年06月08日)
第 4 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時,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出生年月日及住所或居所(外國住所或居所)、戶籍地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外文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護照號碼。
三、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