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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  ( 111年04月29日)
第 12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核申請補助案件,應成立審核小組。

前項審核小組置委員三人或五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一人兼任並擔任召集人,其餘遴聘專家學者擔任之,任期二年。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二項委員就審理之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