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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  ( 111年04月29日)
第 13 條
審核小組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召集委員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