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第 五 章 預算及決算編審
( 100年04月29日)
第 13 條
工會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當年度業務報告書、決算書(表),應經監事審核,設有監事會者,應由監事會決議,造具審核意見書送理事會後,提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決算書(表)包括第六條所列之表冊。
決算金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有投資事業者,應委請會計師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