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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 三 章 調解委員之遴聘及義務 ( 108年07月31日)
第 10 條
調解委員應於調解程序開始前,主動說明其與勞資爭議當事人之關係。調解委員就當事人請求調解之事項,有財產上利害關係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