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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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 四 章 調解人之資格、認證及義務
( 108年07月31日)
第 15 條
具備第十三條第一項資格之調解人,每二年應參加主管機關認可與調解業務相關之研習,時數至少十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