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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 五 章 民間團體受委託調解 ( 108年07月31日)
第 21 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備置受託民間團體名冊,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會所地址及電話。
二、代表人。
三、設立時間。
四、聘任調解人之姓名、學經歷職業、現任職務及符合調解人資格之事項。

前項受託民間團體名冊,應供公眾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