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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 三 章 調解委員之遴聘及義務 ( 108年07月31日)
第 6 條
地方主管機關備置之調解委員名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年齡及性別。
二、學歷及經歷。
三、現任職務。
四、專長。
五、勞資關係之處理經驗。
六、遴聘日期。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將調解委員名冊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