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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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
( 100年04月29日)
第 2 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並依授權範圍內行使其權利。
每一會員或會員代表以委託一人為限,每一會員或會員代表以受託代表一人為限,且受託代表不得再行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