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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  ( 100年04月29日)
第 7 條
委託出席人數及親自出席人數之計算,以簽到簿所列者為準。

委託出席人數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三分之一者,以簽到簿簽名先後次序決定之,難以認定先後次序者,以抽籤方式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