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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 二 章 裁決委員會之組成及遴聘 ( 110年09月29日)
第 10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迴避申請後三日內,送交裁決委員會處理之。

裁決委員會受理後,應於七日內作成決議;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召開者,由主任裁決委員決定之。

前項裁決委員會議之決議,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申請迴避之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