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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 四 章 裁決委員會之召開 ( 110年09月29日)
第 21 條
裁決案件有必要時,裁決委員會得邀請學者、專家及與議決事項有關之其他行政機關、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會議,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