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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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 二 章 裁決委員會之組成及遴聘
( 110年09月29日)
第 5 條
遴聘之裁決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於查證屬實後,應即解聘:
一、不具第三條各款所定資格之一。
二、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