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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 二 章 裁決委員會之組成及遴聘 ( 110年09月29日)
第 7 條
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委員迴避:
一、裁決委員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裁決委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當事人已就該裁決案件有所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申請裁決委員迴避。但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