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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 二 章 勞動事件處理及刑事告訴代理之扶助 ( 112年10月02日)
第 12 條
經核准扶助之案件,受委任律師應於核准日起九十日內,檢具起訴狀、聲請狀、委任律師帳戶、開庭通知書等文件及領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撥款。

經核定扶助之案件,由委任律師促成勞動事件法上之勞動調解或和解成立者,按核定之律師酬金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