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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 三 章 勞動事件必要費用之扶助 ( 112年10月02日)
第 20 條
申請勞動事件必要費用扶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
一、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或第九款規定。
二、不符合第十五條規定。
三、勞工勝訴所可能獲得之利益,小於勞動事件必要費用。但對社會及公益有重大影響或意義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