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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 六 章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代理之扶助 ( 112年10月02日)
第 37 條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代理酬金扶助之申請,應於提起裁決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書影本。
三、申請人之資力狀況及相關釋明文件。
四、未獲其他政府機關扶助之切結書。

前項所應檢附之文件有欠缺時,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