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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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 五 章 仲裁程序
( 103年05月09日)
第 20 條
仲裁程序違反本法、本辦法或仲裁合意者,爭議當事人得聲明異議。但當事人知悉或可得而知仍進行仲裁程序者,不得異議。
前項異議由仲裁人或仲裁委員會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