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 五 章 仲裁程序 ( 103年05月09日)
第 25 條
前條所需之費用,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於一方申請交付仲裁或依職權交付仲裁者,由主管機關編列經費支應。
二、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依職權交付仲裁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擔。
三、合意申請仲裁者,由雙方共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