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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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 二 章 仲裁之受理
( 103年05月09日)
第 7 條
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交付仲裁時,主管機關應即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選定仲裁委員,組成仲裁委員會並說明仲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