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勞工教育實施辦法
( 105年04月18日)
第 11 條
勞工參加各項勞工教育,依相關規定所核發之成績考核、結業證明、學分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等,服務單位得列入考核、升遷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