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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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 110年07月07日)
第 6 條
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前條所定生活補貼之資格者,按補助對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依下列基準一次發給,並得直接匯入本人金融機構帳戶:
一、月投保薪資超過新臺幣二萬四千元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二、月投保薪資未超過新臺幣二萬四千元者,發給新臺幣三萬元。
前項所定生活補貼,與其他機關所定補助、補貼或津貼性質相同者,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