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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 三 章 個人資料管理程序 ( 111年03月09日)
第 10 條
人力供應業者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之個人資料,應於蒐集、處理或利用前,確認符合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