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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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 三 章 個人資料管理程序
( 111年03月09日)
第 17 條
人力供應業者為維護其保有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
一、檢視個人資料於蒐集、處理或利用過程,有無錯誤。
二、定期檢查資料,發現錯誤者,適時更正或補充。未為更正或補充者,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三、有爭議者,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就爭議資料之處理或利用,建立相關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