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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 三 章 個人資料管理程序 ( 111年03月09日)
第 18 條
人力供應業者,應定期確認所保有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有無消失或期限屆滿。

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