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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 四 章 個人資料管理措施 ( 111年03月09日)
第 21 條
人力供應業者就設備安全管理,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依據作業內容不同,實施必要之進出管制方式。
二、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
三、針對不同作業環境,加強天然災害及其他意外災害之防護,並建置必要之防災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