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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 二 章 個人資料保護規劃 ( 111年03月09日)
第 4 條
人力供應業者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應指定專人或建立專責組織負責,並配置相當資源。

前項專人或專責組織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訂定、修正及執行本計畫。
二、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原則,將其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依據、特定目的及其他相關保護事項公告,使其所屬人員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