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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 二 章 個人資料保護規劃 ( 111年03月09日)
第 6 條
人力供應業者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納入本計畫之範圍及建立檔案,並隨時確認法令有無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