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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 二 章 個人資料保護規劃 ( 111年03月09日)
第 7 條
人力供應業者應依據前條所界定之範圍,分析蒐集、處理及利用過程中可能產生之風險,並依據分析結果,訂定適當管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