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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 二 章 個人資料保護規劃 ( 111年03月09日)
第 8 條
人力供應業者為因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事故,應建立下列機制:
一、採取適當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
二、查明事故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相關事故事實、因應措施及諮詢服務專線等。
三、檢討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人力供應業者發現前項事故時,應於七十二小時內填具通報紀錄表(如附表),通報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副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通報後,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所賦予之職權,為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