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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 109年06月10日)
第 37 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