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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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 109年06月10日)
第 41 條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假期內之工資應由雇主加倍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