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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八 章 技術生 ( 109年06月10日)
第 65 條
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前項技術生如為未成年人,其訓練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