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勞動基準法   第 十二 章 附則 ( 109年06月10日)
第 83 條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