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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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十二 章 附則
( 109年06月10日)
第 83 條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