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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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工資
( 108年02月14日)
第 13 條
勞工工作時間每日少於八小時者,除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法令規定者外,其基本工資得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