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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 108年02月14日)
第 18 條
勞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於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致不易計算工作時間者,以平時之工作時間為其工作時間。但其實際工作時間經證明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