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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 108年02月14日)
第 19 條
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雇主所屬不同事業場所工作時,應將在各該場所之工作時間合併計算,並加計往來於事業場所間所必要之交通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