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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 108年02月14日)
第 21 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所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

前項出勤紀錄,雇主因勞動檢查之需要或勞工向其申請時,應以書面方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