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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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十 章 監督及檢查
( 108年02月14日)
第 43 條
檢查員對事業單位實施檢查時,得通知事業單位之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或有關人員提供必要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