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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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十 章 監督及檢查
( 108年02月14日)
第 44 條
檢查員檢查後,應將檢查結果向事業單位作必要之說明,並報告檢查機構。
檢查機構認為事業單位有違反法令規定時,應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