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童工、女工 ( 108年02月14日)
第 25 條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依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26 條
雇主對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請產假之女工,得要求其提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