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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 104年11月19日)
第 11 條
各事業單位適用本法前,依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提撥之退休基金,得移入本辦法規定之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內存儲,併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