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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 104年11月19日)
第 3 條
各事業單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累積至足以支應勞工退休金時,得提經各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暫停提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