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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 104年11月19日)
第 6 條
前條第二項會議由當地主管機關為召集之公告或通知,並應列席監督,該會議應確定請求人名冊、決定函請指定之金融機構支付之期日及作成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給付清冊等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