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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法   第 三 章 雇方之義務 ( 25年12月25日)
第 22 條
勞動者因自己之過失,在普通條件之下,不能達於標準生產額時,僅得請求與其工作相當之報酬。

前項標準生產額,由雇方或雇方團體與勞方團體共同協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