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勞動契約法   第 三 章 雇方之義務 ( 25年12月25日)
第 26 條
勞動報酬以期間定者,於期滿時給付之。但期間在一個月以上者,勞動者於每月末得請求與其勞動期間相當部分之報酬。

件工勞動者繼續勞動在半個月以上時,每半個月得請求與其勞動相當部分之報酬。